为规范全市行*执法机关涉企行*检查行为,破解企业反映的检查过多过频、重复检查、检查扰企等集中突出的痛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莱州市出台了《莱州市涉企行*检查备案管理办法》,对涉企执法行为进行统一管理。
《办法》主要建立了“两备案、一调配”制度,以杜绝出现重复检查、未经批准擅自检查等现象。
01
建立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制度
要求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由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将年度抽查计划向社会公示前抄送同级司法行*机关备案。未推行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执法机关,制定年度或季度行*检查计划,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或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02
建立现场检查备案制度
行*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持本机关制作的《行*检查告知书》。《行*检查告知书》实行月报备制度,于每个月15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上个月的《行*检查告知书》复印件。
03
建立涉企执法检查统筹调配制度
市司法局对未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执法机关报备的检查计划进行审核,对时间相同或者相近、主要事项或者内容重复的检查计划,进行统一协调,合并进行,并及时发出行*检查计划调整通知书。
针对涉企行*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在涉企行*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杜绝越权执法、徇私舞弊、违法执法等问题。
01
规定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须主动出示行*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执法证件的,企业可拒绝配合行*执法检查。
02
明确行*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检查故意刁难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明令要求的外,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陪同。
03
规定除涉及突发性紧急事件、上级安排突击性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事项等需要相关行*执法机关立即进行检查的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实施。
04
规定行*执法机关应建立“免罚清单”机制,明确“首次不罚”“首次轻罚”适用范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
05
规定行*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检查进行全程文字或音像记录,并编号存档。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行*处罚与行*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接受监督。
强化对涉企行*执法的监督,确保涉企执法备案*策落地落实。
01
建立行*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行*执法机关的行*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执法机关应当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回复。
02
建立行*执法回访制度
市司法局可以对行*执法机关备案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并对企业进行回访,听取被检企业意见建议,发现行*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依法启动行*执法监督程序。
《办法》出台后,对进一步规范莱州市涉企行*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原标题:《莱州市出台《莱州市涉企行*检查备案管理办法》规范涉企行*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