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质量安全,维护肉食品市场供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所有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屠宰场(点)屠宰生猪。严禁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三、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产品上市流通和交易。辖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店的生猪制品应当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流通,各猪肉产品经营者要采购合格猪肉产品,登记好台账,注明猪肉产品来源与去向,满足可追溯要求。
四、镇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将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整治,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从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各村两委要对辖区内私屠滥宰活动进行排查、制止与上报。
五、凡违反本通告者,由镇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六、鼓励社会各界对生猪私宰点和非法生产经营肉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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