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0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0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0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0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0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01年上半年浙江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网报和申请受理时间,由各市、县(市、区)认定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在3月5日至6月30日(6月1日至6月6日期间中国教师资格网维护关闭)时段内确定。(具体受理申报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以申请人所在地认定机构公告时间为准。)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查询各级认定机构的联系电话及认定对象范围。
二、受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人员
1.户籍在浙江省内;
.持有浙江省内居住证且在有效期之内;
3.在浙江省服役的现役*人和现役武警。
(二)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01年应届毕业班学生,以及在浙江省就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三)在浙江省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浙江省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且在浙江参加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
三、申请条件
(一)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考试要求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0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