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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府关于征收红古区海石湾镇、华龙街道的海石村和虎头崖村集体土地的方案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11月20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府发布: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府征收土地方案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第11号)。根据甘肃省人民*府《关于红古区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自然资发〔〕号))精神,同意将红古区海石湾镇、华龙街道的海石村和虎头崖村集体土地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公顷一并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公顷,作为商服、交通运输用地。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红古区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二、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海石湾镇人民*府、华龙街道办事处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块一:位于海石湾镇海石村、虎头崖村,面积:76.亩。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东至马场垣桥、南至湟水河、西至川海大桥、北至海石村、虎头崖村(以规划范围图为准)。地块二:位于海石湾镇、华龙街道虎头崖村和海石村,面积:13.亩。被征收土地范围以规划范围图为准。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甘肃省人民*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发〔〕17号)的标准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同时结合社会保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按照甘肃省人民*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发〔〕18号)执行。五、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红古区人民*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红古区贯彻实施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红*发〔〕4号)执行。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现场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七、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构)筑物,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来源:公园年、今日头条▋编辑:白丽琼主编:朱洁责编:徐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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