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医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日期:年11月26日。案号:()鲁执恢号。执行标的:元。
资料:
医院前身是山东医院,年改医院,年更名为医院,是省卫生健康委委管的集教学、医疗、科研、预防和保健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医院,是潍医院,设有院本部、胜利街、浮烟山、医院5个院区。
平台显示,医院不到半年,已有三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记录。
延伸阅读:
《原告徐**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鲁民初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并最终明确诉讼请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莱***和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伤残赔偿金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鉴定费元、购买血红蛋白费用.01元,医院应承担的,医院负责。事实与理由:年7月7日原告因头晕跌倒,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后第五天原告出现红肿、发烧症状,手术后第九天原告高烧不退,医院要求原告转院。原告转至医院,经诊断,原告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合并感染、菌血症,医院进一步诊治,原告又转至医院进行治疗。因感染严重,医院将原告的右股骨头摘除,导致原告瘫痪。综上所述,原告的医院的及时救治而导致瘫痪,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略)
判决结果
一、被告莱***赔偿原告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71元的40%,计款.08元,扣除原告徐**欠医疗费.24元,被告莱***应赔偿原告.8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71元的20%,计款.5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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