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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2 17:21:00

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时,首次用“亲”和“清”两个字精辟概括、定位并系统阐述了新型政商关系,不仅让政商双方有规可依、有度可量,更给党员干部和企业家之间怎样打交道,指明了方向,划出了底线。这对于打造绿色的政治生态、构建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大意义。

没有离开政治的经济,也没有离开经济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治生态作保障,而亲清政商关系,是清朗政治生态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商关系“亲”,领导干部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雪中送炭,企业投资创业热情就足;政商关系“清”,领导干部与企业主划清公私界限,不“勾肩搭背”,企业便可一心一意谋发展。“亲”则两利、“清”则相安,政商关系形成良性互动,清朗的政治生态直接培育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便能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正能量。

办法出台的目的及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国家、省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精神,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在新一轮改革发展中继续走在前列,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商关系的指称

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关系。

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做到既“亲”又“清”。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亲”就是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负责人多关心、多交流、多引导、多帮助;“清”就是同企业负责人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多联系、讲真话、说实情、建逢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举措与途径

优化政务服务

1.建立联系企业制度。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3家企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人至少联系1家企业。市委每半年、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企业界人士座谈会。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2次到所联系企业走访或召开现场办公会。

2.健全决策听证制度。党委、政府经济类工作会议,人大、政协全体会议以及研究涉企政策的重要会议,邀请企业界人士参加。各级各部门出台涉企政策,应事先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和商会代表的意见建议。注重从企业界人士、行业协会、工商联和商会代表人士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

3.打造服务企业新平台。推广“互联网+企业”服务方式,在市政务服务平台框架内,搭建政企联络平台,对企业诉求限时办理、及时反馈、跟踪问效。搭建线上线下结合的法律、金融、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服务企业平台,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4.建立企业家智库。邀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界人士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智库,通过召开政企对话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分析研判全市经济形势,提出对策措施,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优化环境改善服务

1.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大力精简环节、材料和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整治对企业合理诉求在职责范围内不主动协调处置、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对企业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及时受理、处置企业投诉。

2.减轻企业负担。搭建“烟台市科技企业培育服务平台”,追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加大“红顶中介”治理力度,坚决杜绝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收费。

3.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设。规范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服务。依托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扩大行业覆盖率。加强商会建设与改革发展,完善行业、区域、异地等商会组织,扩大商会会员覆盖和工作覆盖。

4.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执法、执纪机关在办案中慎用强制措施,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5.加大政策落实和政府履约力度。抓好省“非公十条”、市“非公38条”等涉企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推进《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深入实施,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环境。全面履行政府与企业间合作协议,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完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政府与企业纠纷、案件发生。

6.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深化行政许可目录、权责清单、公务服务事项目录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向企业宣传和解读相关政策,全面及时发布扶持性政策及申报指南,提供详尽指引,充分预留企业申报时间。

7.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每年年底,组织企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推动机关单位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提高效能。聘请企业监督员,对窗口单位办事效率和服务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

明确界限规范行为

1.实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政商交往行为“正面清单”。在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鼓励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接触和交往,主动热情搞好服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1)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为推动自身发展壮大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2)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3)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4)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旨在了解行业或企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可以接受企业提供的符合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

(5)协助企业到外地申报项目、开展推介活动等,企业统一安排出行、就餐的,一律按公务出差规定执行;

(6)开展招商引资等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以邀请企业界人士在各类符合公务接待的场所进行协商,确需用餐的,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7)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应按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或按企业职工标准安排用餐;

(8)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应自备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

(9)在与企业人员特别是台港澳海外人士交往中,不提倡互赠礼品,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接受的礼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10)在与外商开展业务洽谈等活动时,可以遵循国际惯例,按照外事有关规定和外宾接待标准执行。

2.实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政商交往行为“负面清单”。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守底线、讲规矩,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不准收受企业给付的红包、礼品、有价证券、消费卡等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在企业兼职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以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证券等;不准默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所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挂名领取薪酬,违反规定向企业提供商品、劳务等经商活动;不准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对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准无偿或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形式借用企业财产,由企业报销应由单位、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在行政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吃拿卡要、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从事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3.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烟台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健全完善政商交往中的容错纠错机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1.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担负起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负起监督责任,统战部门和工商联要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工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2.构筑信用监管格局。推进“7天双公示”、诚信“红黑榜”和“国家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政务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工作。落实国家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将企业失信信息嵌入行政审批系统,构筑“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监管大格局。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商教育,完善支持企业家专注品质、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构建有利于企业家干事创业的体制机制。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实施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发布全市纳税百强企业和年度非公有制企业综合实力、纳税贡献“双50强”。

4.发挥企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依托商会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加大“建组织、扩覆盖”力度,注重在生产经营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

5.从严执纪问责。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精准发现、及时处理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严肃查处服务企业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企业及其负责人通过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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