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违规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连续引发事故,暴露出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近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全市各行业领域组织开展12类危险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截至目前,共查处危险作业“三违”案件起,涉及违规动火作业45起,移交公安办理26起。“五一”假期期间,集中开展检查,查处案件25起,移交公安行政拘留9起,确保问题隐患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整治。
案例一
5月1日,海阳市徐家店镇应急办联合公安部门在对辖区开展危险作业专项检查时,发现省道附近某废弃大院内有人员正在进行电焊动火作业,经进一步核查,电焊作业人员倪某并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书》等执法文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因倪某涉嫌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及非法拆解车辆,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五一”假期持续加大对危险作业“三违”行为的查处力度,5月2日,巡查发现某装饰工程公司正在对辖区内一建筑进行外墙装修,现场存在电气焊割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和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对相关作业人员资质进行核查。经查,电焊作业和高处作业人员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高处作业人员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涉嫌违规动火作业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三
5月4日,莱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莱阳市昊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名从业人员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经查,该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莱阳市应急管理局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4月29日,莱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1名员工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核查,该员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处罚。同时,因作业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借助科技手段,利用无人机加强危险作业“三违”行为巡查。4月29日,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某处厂房外有人员正在进行高处作业,遂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拍摄取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和人员进行核查。经查,高处作业人员王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所在单位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4月26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衣某某、潘某某正在利用液压平台进行高处作业。经查,衣某某、潘某某均已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公司为衣某某配发的安全帽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4月24日,莱阳市吕格庄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团旺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开展危险作业专项检查时,分别发现1名辖区内高铁施工现场电焊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电焊作业,并对其所在单位立案查处。因2名作业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取证后,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2人分别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4月21日,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庞家沟高铁工地的外协单位开展检查时,发现湖北擎晨建设有限公司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该公司未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作业人员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来源:烟台应急管理